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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九五二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九五二號

原告
任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錫鑫
被告
鋒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榮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係私法人,其主事務所係設址於臺北市○○區○○路六三九號二樓,有原告所提被告最新(即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向臺北市商業管理處抄錄)之公司設立登記卡為證,是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鍾啟煌

~B書記官 王慈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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