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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三○號

無權占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三○號

原告
壬○○○
法定代理人
子○○
被告
琦雅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法定代理人
癸○○
法定代理人
庚○○

        甲○○○

        丙○○

        丁○○

        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八月一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周舒雁

~B書記官 丘淑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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