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一七號 再審原告 亞東三星社區自治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文玉 再審被告 超馬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段三四五號 法定代理人 郭芳榮 住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十月五日本院八十八年度再易字 第二七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裁定限期 命其於送達再審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送 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B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審判長法 官 游婷麟 ~B 法 官 白光華 ~B 法 官 李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