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司字第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司字第一六○號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丙○○ 右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陳淑真律師 相 對 人 全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戊○○ 右聲請人聲請選任公司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選派沈○揚會計師為全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 程序費用由全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 查人,檢查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略以:相對人全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七年七月二日召 開股東臨時會強行通過決議與今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未能提出具公正 客觀之財務報表與股東查核,罔顧股東之意見,且稀釋相對人當時原股東之權益 ,而相對人亦未如實造具各項會計表冊供股東查核,相對人之財務顯然不實。聲 請人為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該相對人全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設份總數 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為保障聲請人及多數股東權益權益,爰依法聲請鈞院選派 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並提出會計師查核報告、八 十七年四月三十日相對人資產負債表、八十七年六月相對人現金收支月報表、八 十七年九月相對人會計表冊、八十七年九月相對人借款明細相及股東持股證明、 股票影本、查詢公司股票簽證資料等件為證。 三、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由本院函請台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沈○揚會計 師後,由本院依法選派該沈○揚會計師︵地址:臺北市○○路○○號○樓︶為相 對人全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楊志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