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九六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九六號

上訴人
裕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本院板橋簡易庭八

十九年度板簡字第四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第二審程序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其於上訴狀內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B法官~B法官

~B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