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四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四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蔡詩郎律師
- 被上訴人
- 久沅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一九六之一號三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B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蕭惠芳~B法官 鍾啟煌~B法官 黃信滿
~B書記官 陳玫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