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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四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四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久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B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蕭惠芳~B法官 鍾啟煌~B法官 黃信滿

~B書記官 陳玫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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