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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四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四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甲○○
即上訴人
久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蕭惠芳~B法 官 王士珮~B法官 崔玲琦

~B法院書記官 陳倨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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