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四三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四三一號
- 上訴人
- 滕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上訴人
- 泰盛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 高文淵陪席法官 絲鈺雲受命法官 潘翠雪
~B法院書記官 韓毓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