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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四三一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絲鈺雲潘翠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四三一號

上訴人
滕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泰盛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 高文淵陪席法官 絲鈺雲受命法官 潘翠雪

~B法院書記官 韓毓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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