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二七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二七號
- 聲請人
- 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因招領逾期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回執各一件為證。惟查: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聲請公示送達者,須符合「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要件。本件聲請人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係遭郵局以「招領逾期」退回,衡情僅足以證明相對人未依限前往郵局領取信函,尚不足以證明相對人未居住該處而確有「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事,核與前開法條規定不符,是其聲請顯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白光華
~B法院書記官 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