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六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六號
- 原告
- 美寶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立順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 被告
- 龔正男即慧鴻營造廠 住台北縣板橋市○○街三一號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劉以全
~B法院書記官 王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