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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二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二號

原告
總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六六巷二二弄二十號一樓
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劉陽明律師
被告
永錡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中和市○○路二一一巷四四號七樓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二一一巷四四號七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黃信滿

~B書記官 陳玫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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