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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三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三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海品堂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丙○○

        戊○○

        己○○○

        庚○○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戴嘉清

~B書記官 李宏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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