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二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二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虎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國鋒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下午四時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 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王復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二 日 ~B書記官 廖宮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