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二六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二六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虎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國鋒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下午四時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王復生
~B書記官 廖宮仕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二六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下午四時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王復生
~B書記官 廖宮仕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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