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四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四六號 原 告 大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壬○○ 庚○○ 辛○○ 丙○○○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癸○○ 被 告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舒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