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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03 日

  • 當事人
    全新包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五一號 原   告 全新包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陳安   住 送達代收人 胡美慧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麗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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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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