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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股東常會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
    甲○○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四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高慧敏 被   告 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國貴 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律師 張瓊文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常會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黃信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一  日 ~B書記官 陳玫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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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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