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常會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四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高慧敏 被 告 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國貴 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律師 張瓊文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常會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黃信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一 日 ~B書記官 陳玫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