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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戴遠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有限公司、德寶營造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白光華

~B法院書記官 李錦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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