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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號

原告
己○○
訴訟代理人
戴遠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丁壽律師
被告
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市○○○路○段二號
法定代理人
蔡宗榮 住
訴訟代理人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丁○○ 住
訴訟代理人
乙○○ 住
被告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縣中和市○○街一四八號五樓
法定代理人
賴悅顏 住
訴訟代理人
戊○○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一0八之一號八樓

        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系爭房屋及其基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並補繳裁判費用新台幣柒仟捌佰伍拾肆元。被告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有限公司應提出與被告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之承攬契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白光華

~B書記官 李錦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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