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三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三二號
- 原告
- 香港商登喜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碧晶
- 訴訟代理人
- 李威廷律師
- 被告
- 巴黎國際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五○三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中 住台北市士林區○○○路○段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五○三號十六樓,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黃信樺
~B書記官 王波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