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二八號 原 告 品佳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上普電子股 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新莊市五股工業區○○○路二十號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住臺北縣新莊市五股工業區○○○路二十號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黃瑞億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 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乙○○應攜帶相關離職證明文件到庭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崔玲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B書記官 陳玫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