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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一四七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一四七三號

原告
泰亨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傳
送達代收人
陳顯秀
被告
真儀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錦蓮 住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係私法人,其主事務所係設址於臺北市中山區○○○路五一四巷二號三樓之三,有原告所提被告最新(即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向臺北市商業管理處抄錄)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為證,是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鍾啟煌

~B法院書記官 王慈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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