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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九一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九一號

原告
甲○○
被告
向德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順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暨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其中第九條約明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楊志勇

~B書記官 李淑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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