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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二五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二五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丁○○
被告
三廣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縣泰山鄉○○路三六巷八弄二三號五樓
被告
戊○○
被告
甲○○ 住台北市○○區○○街四二之二號三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即原告與被告就該系爭借款與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即依該原告所提出後之中長期貸款契約,乃合意發生訴訟時合意以該原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與中長期貸款授信約定書其中第九條約明在卷,並由原告復與該全部被告含連帶保證人之被告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所提之契據條款變更契約第三項及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再為合意確認繼續有效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本件全部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楊志勇

~B書記官 李淑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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