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三三號 原 告 全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雅仁 被 告 特岡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岡三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二六八號二十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四十五元,尚欠裁判費二萬一千一百 二十三元,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 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麗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