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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七六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七六號

原告
甲○○
被告
璟懋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唐三龍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再開辯論理由:被告璟懋企業有限公司業經解散登記,法定代理權有欠缺,請被告璟懋公司於言詞辯論前依公司法相關規定選任清算人,由該清算人到庭辯論,或由全體股東到庭辯論,或由全體股東出具委任狀委任其中一股東到庭辯論)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趙義德

~B法院書記官 方蟾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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