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七七九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七七九號
- 原告
- 信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灯信
- 訴訟代理人
- 陳峰富律師
- 被告
- 台灣凱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十之七號一樓
- 法定代理人
- 張亦中
- 被告
- 風月堂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設同右
- 法定代理人
- 程培里
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台灣凱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起訴漏載「股份」二字)及風月堂食品實業有限公司均係設在臺北市○○區○○街十之七號一樓,有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庫之查詢資料二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許月珍
~B書記官 吳柏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