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號
- 原告
- 上美國際包裝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先施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住台北縣蘆洲市○○路一五三巷廿六號三樓
右當事人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四十五元,尚欠裁判費八千七百十二元,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五起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許麗華
~B法院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