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九一八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九一八號

原告
忠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孝忠
被告
常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俊嚴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依其訴狀記載原告之住居及事務所為台北縣新莊市○○街八六號三樓,惟此經本院送達該原告庭期通知,因查無此人而遭退回在卷,從而本件原告陳報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其本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復無從命其補正。

三、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楊志勇

~B法院書記官 李淑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