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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六○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六○號

原告
優有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墩 住台北縣汐止市○○○路二六六巷三七弄二0號
送達代收人
許巍騰律師
被告
和海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中和市○○街一一二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蔡錫明 住台北縣中和市○○街一一二號一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經銷合約書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黃信滿

~B書記官 陳玫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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