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六○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六○號
- 原告
- 優有龍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宏墩 住台北縣汐止市○○○路二六六巷三七弄二0號
- 送達代收人
- 許巍騰律師
- 被告
- 和海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中和市○○街一一二號一樓
- 法定代理人
- 蔡錫明 住台北縣中和市○○街一一二號一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經銷合約書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黃信滿
~B書記官 陳玫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