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九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九號
- 原告
- 京洲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志峰
- 訴訟代理人
- 吳志平
- 被告
- 乙○○
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當庭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該裁定於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春長
~B法院書記官 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