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九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九號

原告
京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峰
訴訟代理人
吳志平
被告
乙○○

        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當庭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該裁定於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春長

~B法院書記官 朱家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