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六○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松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楠珍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創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六0號請求給付 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銀元壹佰肆拾壹萬壹仟玖佰 捌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萬壹仟壹佰捌拾元折合新台幣陸萬叁仟伍佰肆拾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B法 官 蕭惠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