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六○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六○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松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楠珍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創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六0號請求給付
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銀元壹佰肆拾壹萬壹仟玖佰
捌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萬壹仟壹佰捌拾元折合新台幣陸萬叁仟伍佰肆拾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B法官 蕭惠芳
~B法院書記官 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