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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三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三號

原告
百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嘉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徐福晉

~B書記官 陳金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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