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十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十號
- 原告
- 得元捲門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本能
- 訴訟代理人
- 袁秀姿
- 被告
-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戴嘉清
~B書記官 賴早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