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0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號

原告
聯榮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福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玖拾肆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肆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㈠兩造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三十日簽立工程承攬合約書,由原告承攬被告位於高雄市漢來大飯店之漢來別館新建空調設備工程,並依合約書約定工程總價款新台幣(下同)五百三十五萬元,追加工程款三十萬二千五百一十三元。開工後依合約第四條約定,每月請款依進度計價給付。原告已施工完成,且經漢來大飯店驗收在案。詎料被告實際僅支付原告三百七十一萬元之工程款,所餘工程款及追加工程款共計一百九十四萬元卻未給付,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一百九十四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㈡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系爭工程完工後,被告即避不見面,且該工程已經驗收,並經業主使用當中,業主與被告間之工程款亦已付清。

三、證據:提出左列證據為證。

㈠工程合約書影本一份。

㈡漢來別館新建空調設備工程收款明細表一紙。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前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所為聲明陳述如左: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二、陳述:原告請求之金額有部分須議價,且本約工程,有部分沒有施作,追加工程部分雖已施作,但業主尚未將全部款項給付被告。

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八十七年三月三十日簽立工程承攬合約書,由原告承攬被告位於高雄市漢來大飯店之漢來別館新建空調設備工程,並依合約書約定工程總價款五百三十五萬元,追加工程款三十萬二千五百一十三元。開工後依合約第四條約定,每月請款依進度計價給付。原告已施工完成,且經漢來大飯店驗收在案。詎料被告實際僅支付原告三百七十一萬元之工程款,所餘工程款及追加工程款共計一百九十四萬元卻未給付,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一百九十四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等語。被告則以:原告請求之金額有部分須議價,且本約工程,有部分沒有施作,追加工程部分雖已施作,但業主尚未將全部款項給付被告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工程合約書影本、漢來別館新建空調設備工程收款明細表各一紙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承攬其位於高雄市漢來大飯店之漢來別館新建空調設備工程及追加工程,及該工程業經業主漢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驗收完畢並使用中,而其尚積欠原告部分工程款未給付之事實並不爭執,惟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查原告所承攬之系爭工程如未尚完工,則被告之定作人漢來飯店豈可能驗收通過並使用中,是被告所辯,未能舉證以實之,所辯尚不足採。

四、從而,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一百九十四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黃信樺

~B書記官 王波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