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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六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六號

原告
順益鋸木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陳潤澤即上佳商行

              住台北縣樹林鎮○○路○段七六巷十三號

        丙○○   住台北縣樹林鎮○○街四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許瑞東

~B書記官 許慧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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