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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七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七號

原告
聯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告
百騏實業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樹林鎮鎮○街三四七巷二弄十八號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周舒雁

~B書記官 丘淑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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