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四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四四三號 原 告 巧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武雄 訴訟代理人 甘義平律師 李漢鑫律師 被 告 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一八九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曾國揚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觀民 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亦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在臺北市南港區, 有原告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一件為證,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乃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周舒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B書記官 丘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