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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四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四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台北縣鶯歌鎮○○路二0六巷三十七號
被告
日華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桃園市○○路六一六號
法定代理人
李忠得 住
訴訟代理人
甲○○ 住
被告
戊○○ 住台北縣土城市○○路一六四號三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就被告抗辯喪葬費用項目所列便餐六十桌、租車二十輛、飲料數百箱有鋪張不實之嫌提出說明。

被告日華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請就抗辯被告戊○○為靠行司機部分提出證據證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劉以全

~B書記官 王麗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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