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四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四號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兼右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丁○○○ 住台北縣鶯歌鎮○○路二0六巷三十七號
- 被告
- 日華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桃園市○○路六一六號
- 法定代理人
- 李忠得 住
- 訴訟代理人
- 甲○○ 住
- 被告
- 戊○○ 住台北縣土城市○○路一六四號三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就被告抗辯喪葬費用項目所列便餐六十桌、租車二十輛、飲料數百箱有鋪張不實之嫌提出說明。
被告日華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請就抗辯被告戊○○為靠行司機部分提出證據證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劉以全
~B書記官 王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