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三○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三○號
- 原告
- 洪隆錦即九豪實業社
- 被告
- 友邦建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四九八號六樓
- 法定代理人
- 林忠義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系爭買賣事件糾紛,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材料訂購合約書購料通則第十二項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壹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陳麗玲
~B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