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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三○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三○號

原告
洪隆錦即九豪實業社
被告
友邦建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四九八號六樓
法定代理人
林忠義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系爭買賣事件糾紛,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材料訂購合約書購料通則第十二項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壹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陳麗玲

~B書記官 方蟾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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