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五三五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五三五號
- 原告
- 甲○○○○○○○○ ○○○○○○○○○○○○L PTE LTD(即新加坡商鱷魚國際私人有限法定代理人 Michael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律師複代理人 周元貞 住台北市○○○路○段二七號四樓被 告 義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前金區○○○路三七0號一樓法定代理人 魏小淇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前金區,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一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陳麗玲
~B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