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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五三五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五三五號

原告
甲○○○○○○○○ ○○○○○○○○○○○○L PTE LTD(即新加坡商鱷魚國際私人有限法定代理人 Michael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律師複代理人 周元貞 住台北市○○○路○段二七號四樓被 告 義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前金區○○○路三七0號一樓法定代理人 魏小淇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前金區,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一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陳麗玲

~B書記官 方蟾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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