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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七○號

給付買賣金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七○號

原告
鋐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乙○○
被告
卡特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鍾啟煌

~B法院書記官 李威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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