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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十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
    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明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十八號 原   告 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德 送 被   告 明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中和市○○街一四八巷五十六號三樓 法定代理人 李明宗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裁定限期命 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程怡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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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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