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四○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四○號
- 原告
- 廣福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進松
- 訴訟代理人
- 高進福律師
高涌誠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叁萬伍仟肆佰壹拾元,折合銀元陸拾肆萬伍仟壹佰叁拾柒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肆佰伍拾貳元,折合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伍拾陸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王士珮
~B法院書記官 李永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