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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五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王建泰即東泰工業社
  • 被告
    極穩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五六號 原   告 王建泰即東泰工業社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極穩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前經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依法視為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 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楊志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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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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