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四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四二號
- 原告
- 川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久揚營造事業 設臺北縣板橋市○○路二一六巷一三二號一樓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玖萬叁仟玖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原告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與訴外人北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北橋營造公司)訂立碧海擎天新建工程之發包承攬契約書,復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就上開工程之其他部分工程與北橋營造公司之關係企業即被告簽訂簡易工程合約書,並約定原告完成全部工程烤漆鋼板天花時,被告與訴外人北橋營造公司即應給付全部工程款。原告已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依契約約定如期完成工程,詎被告尚積欠工程款新臺幣(下同)九十九萬三千九百三十七元,爰依兩造間之承攬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尚欠之工程款九十九萬三千九百三十七元及自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證據:提出發包承攬契約書影本一件、簡易工程合約書影本一件、工程請款計價單影本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確實與原告簽訂承攬契約,惟係之前之法定代理人王明發與原告簽訂之合約,至於有無積欠系爭工程款則不清楚。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於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與訴外人北橋營造公司訂立碧海擎天新建工程之發包承攬契約書,復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就上開工程之其他部分工程與北橋營造公司之關係企業即被告簽訂簡易工程合約書,並約定原告完成全部工程烤漆鋼板天花時,被告與訴外人北橋營造公司即應給付全部工程款。原告已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依契約約定如期完成工程,詎被告尚積欠工程款九十九萬三千九百三十七元,爰依兩造間之承攬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尚欠之工程款九十九萬三千九百三十七元及自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發包承攬契約書影本一件、簡易工程合約書影本一件、工程請款計價單影本一件為證,被告自認其原法定代理人王明發與原告簽訂承攬契約,復對原告主張積欠工程款九十九萬三千九百三十七元之事實不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至被告法定代理人丙○○到庭抗辯契約係由被告原法定代理人與原告簽訂,且其曾以存證信函催告訴外人王明發解除其法定代理人之職務云云,係屬其與訴外人王明發間之法律關係,要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工程款無涉,附此敘明。
四、從而,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工程款九十九萬三千九百三十七元及自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屬正當。
五、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周舒雁
~B書記官 丘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