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七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七一號
- 原告
- 美泰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安妮
- 送達處所:台北市○○○路○段九五號一二
- 樓之一 律揚法律事務所
- 被 告 賀聲行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一六0巷十三號
- 法定代理人 鍾麗敏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白光華
~B法院書記官 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