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六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六號
- 原告
- 寶鑑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朝壽
- 法定代理人
- 送
- 被告
- 耀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縣中和市○○路三三七巷八號二樓
- 法定代理人
- 陳義發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白光華
~B法院書記官 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