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九五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九五二號
- 原告
- 任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錫鑫
- 被告
- 鋒格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志榮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係私法人,其主事務所係設址於臺北市○○區○○路六三九號二樓,有原告所提被告最新(即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向臺北市商業管理處抄錄)之公司設立登記卡為證,是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鍾啟煌
~B書記官 王慈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