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六二號 原 告 利達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德 被 告 冠紘工程有限公司 住台北縣新莊市○○街三二巷二一之三號 法定代理人 廖瑞本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同年四月十 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及同年 四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白光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錦輝